育路出国留学网-专注出国留学,提供高质量的留学规划服务
微信小程序
留学微信小程序

快速择校

微信公众号
留学公众号

政策解读

出入境中介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规范出台

来源:搜狐出国频道 时间:2009-07-30 11:18:52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日常的出入境秩序,依法开展中介经营活动,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四条“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自愿有偿的原则”,第六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五)项“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的第(三)项“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第九条“境外机构、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的规定,现提出出入境中介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规范,供协会及各地中介机构参考:

  一、境外合作机构,必须是从事出入境业务的合法机构,在该境外机构注册登记的文件(如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证明)中,应当体现该机构可以从事出入境服务(如定居、探亲访友、商务考察、移民)的相关内容;

  二、中介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时应当充分注意防范风险,由于大部分境外金融机构或者基金公司(如加拿大等)没有外国政府许可的从事出入境服务的经营资格,只能提供投资或者融资服务,移民名额需要外国政府直接审批,因此,中介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时应充分了解其背景和政府授权,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于境外出入境服务不属于特许经营范围的一些国家(如:阿联酋、法国等),在其境外机构经营范围内不特别显示其可以开展出入境服务,中国中介机构在与该类境外机构签订出入境服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向主管机关说明,并出示该境外国家的相关法律文件给予证明;

  四、境外合作机构应为具备签约资格的机构,中国中介机构与境外签署的合作协议不应当是与境外律师、公证人、移民顾问等个人的合作协议,应当是中国出入境合法机构与境外合作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境外公证人所属公证人事务所、或者移民顾问所属移民服务公司等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

  五、任何境外合法机构的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注册证明等)须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擅自开展的未经批准的合作,或与未经过认证的境外机构进行合作,引起的中介机构、投诉或者诉讼纠纷,将有可能造成中介机构的经营损失。

  六、各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征求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合法、安全、稳妥地开展与境外有关机构的合作,保障出入境中介活动依法、健康、和谐有序的进行!

  全国出入境中介行业协会联盟  

  二○○九年七月

留学专家为您定制留学方案

*学生姓名 :
*手机号码 :
 出生年月 :
请选择出生年月
 意向学校 :
 所选课程 :
 当前学历 :

评论0

“无需登录,可直接评论...”

用户评论
500字以内
发送
    相关文章推荐

    19

    2012.11

    留学拉响“警报器”重拳频出规范留学中介市场

      根据相关部门的数据,2011年中国出国留学人数达到了33.97万人,已经占全...

    热门留学专题推荐更多>
    高考后留学

    出国留学背景提升

    免费咨询

    在线咨询
    出国留学评估
    微信咨询
    出国留学微信咨询

    扫码一对一咨询

    扫码关注
    出国留学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官方微信公众号

    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