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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隐性移民”带来的司法困惑

来源:育路出国留学网 时间:2013-01-10 16:23:48

  去年9月,俏江南公司离职员工起诉该公司董事长张兰,要求张兰为其离职时获得补偿的一套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受理该案后向张兰的户籍地和俏江南公司住所地邮寄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但均被退回。随后法官向张兰户籍地派出所核实后才得知,张兰已于当年9月17日注销了户口,变更了国籍。

  新一轮移民中“隐性移民”居多

  2012年12月,我国发布了《中国国际移民报告(2012)》,报告披露,我国正在经历第三次移民浪潮,新一拨移民以投资移民及技术移民为主,其中很多都是自幼在中国长大、工作及生活的公民,其变更国籍后仍经常甚至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民商事活动,并对外隐瞒其加入他国国籍的情况,甚至仍对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户口簿,享受我国公民所享有的社保待遇、购房优惠等,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双重国籍”甚至“多重国籍”。

  当前,我国的国籍管理与户籍、社保、税务、工商、边境等相关制度,并未在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形成无缝对接,而且上述分管机构相关数据信息系统也未实现联网共享的局面,因此一些当事人故意隐瞒已加入外籍的事实,仍以我国公民身份享受相关社保待遇、购房政策,甚至参加诉讼、出入边境。

  外籍人适用专门民事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审判领域有专门针对外籍及境外人员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及实体法,主要是我国民诉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前者从“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协助”等方面进行了程序性特殊规定,后者从“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了民事实体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定,二者构成了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审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序及实体二元体系。

  正是因为审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适用程序及法律上均与国内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同,对外国人的民事审判不能直接适用对中国公民的民事诉讼程序,所以正确审核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国籍身份,对于正确适用程序及法律审理民事纠纷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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