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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更名学生遭涮

来源: 时间:2008-01-26 13:33:05
  政府网站会为某一所学校招生吗?
  
  2004年9月中旬,我们(一块儿被骗的同学)在中国教育部教育监管网上看到一则招生信息,是澳大利亚的一所国立大学与中国的一家以“美加教育”命名的教育机构(公司)共同招收第十期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据了解,至今为止,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从未发布过任何一则招生广告。编者注。),我们在网上并通过网上告知的电话进行了确认后,便相继报了名。9月下旬,我们陆续收到了录取通知书,随即每人交纳了49,800元的培训费。因为交钱的地点与网上报名时所述不符,我们提出了疑问。工作人员回答说:“报名地址是教务处,那边人多,暂时改在此处办公。”
  9月24日开始正式上课。按照招生简章所注明的授课地点是在人民大学,但次授课时,我们被告知去东城区的一个人才交流中心,第二次授课地点又改变为朝阳区的一个写字楼里。授课教师是国内一所高校的老师,并非澳方学校的教师。即使是这样,也就仅仅只有这两次授课,到了10月末,再也得不到任何上课的信息。我们前去咨询时才发现,该机构在朝阳区某大厦的办公室和工作人员集体消失,人去楼空。直到今天,我们中的任何人都没有收到复课或退还培训费的通知。
  同学们从工商局查到的资料显示:在网上登出的和我们去缴费的两处地址分别是“美加时代”和“中欧美加”两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地址,其中“美加时代”于2003年7月注册,而“中欧美加”的注册时间为2004年5月,分属于不同的法人。这两家公司分别于2004年9月和10月(间隔不到20天时间)将公司的法人变更,变更后两家公司的法人相同,但并未变更注册地址。
  我们的疑虑是:“美加时代”的注册地址与网上“美加教育”招生的地址是一致的;“中欧美加”的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上的电话、传真与网上“美加教育”的招生电话与传真也是一致的。那么,这两家公司之间、以及他们与澳洲的那所大学、包括与中国教育部教育监管网之间到底有什么联系呢?为什么在一夜之间就消失了呢?
  我们向110报警,警方调查后通知我们:该公司是正规注册合法经营,不存在诈骗行为,不构成刑事案件。我们又将有关招生材料反映到教育部,教育部电话答复说:教育部根本就没有授权该所澳洲大学在中国境内办学,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也没有在网上发布过有关这所学校与美加教育招生的信息。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令我们不解的是:是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来办教育公司?这岂不是立个名目就可以骗钱了吗?谁来为我们所荒废的学业负责?我们又该如何才能讨回我们的学费呢?
  受骗学生章××等
  
  专家点评:
  这个案例牵扯到了涉外教育监管、中外合作办学、以及教育的市场化几个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一般学生很难把其中的政策、规定和相关的管理搞得很清楚,特别是在事前搞得很清楚,往往是在上当之后才去细究,结果费很大劲也不一定能够挽回损失。
  关于本案的细节,需要做更深入地调查才能得出结论。这里针对本案例中涉及到的几个环节,告诉读者遇到类似的事情应当如何去做,要注意哪些问题,避免在以后再出现这样的事情,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任何一所国外的学校,不管它是大学还是中学、小学,不论其学校是公立还是私立,未经中国教育部的批准,都不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办学校或开展招生、授课、颁发学位等与办学有关的活动。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得很清楚:“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事实上,从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出发,教育部也从未批准过任何一所境外学校或境外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独立地开办学校或教授课程。境外院校或境外课程进入中国,必须要以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并经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之后,方可颁发境外学位证书。
  其次,即使是中外合作办学,也必须得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对于合作办学的要求是这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并且,经过必要的程序批准后,要“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这就是说,像本案例中的情况,如果是外方学校独立在中国境内招生,这是不被允许的,这一点教育部也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那么,如果是中外合作办学,本案例中所开办的是工商管理硕士课程,中方的合作单位应该是能够颁发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高等院校,否则,这样的合作会因为“办学层次和类别”不符而不被批准。因此,如果没有中方学校的合作,任何一家“公司”都不能开办授予学位或学历的课程。所以可以肯定,不管是“美加时代”、还是“中欧美加”,都不具备开设工商管理硕士课程的资质,当然更谈不上“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了。一个注册在写字楼的公司,没有校址、校舍、教室和老师,他说能授予你学位,你能信吗?
  验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为“真”,其实很容易。即:要求对方出示教育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即可。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都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教育部也会适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审批情况。
  至于本案例中提到的网上招生信息,学生应该慎重对待。利用互联网招生,本来是学校招生手段的进步。但是,由于网络的开放特性,其不确定性的概率比较高。为此,教育部早2004年就通过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专门发布过相关预警,提醒社会各界要警惕互连网上的虚假信息。另外,作为一个政府网站,是不可能发布类似招生或商业性信息的。如果你是在政府网站上看到的招生信息,一定要做进一步的确认,本案所提及的在教育部教育监管网上看到的招生信息,肯定是有人做了手脚的。当时,学生和家长所登录的估计就是假冒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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