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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津桥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称“津桥公司”)员工高某在收取了段某母子高额留学费用后失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津桥教育有限公司退款。
段某起诉称,2009年2月15日,她与津桥公司达成女儿李某“自费出国留学委托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她在津桥公司工作人员高某的安排下,于2009年8月25日将4200欧元汇至高某指定的德国账户:ZHENG Kunst & Kultur GmbH.2010年1月底该公司告知她高某失踪,而合同中的义务未予履行。因此,段某起诉要求津桥公司退还费用。
津桥公司则辩称,由于段某没有将学费按照上述方式交给津桥公司,而私自交给了津桥公司的员工高某,造成所申请的学校最终没有收到学费、津桥公司也无法收回学费的不利后果,故不同意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津桥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留学机构,对工作人员的选任具有一定的责任,段某起诉要求津桥公司承担相应损失,合法有据,并判决津桥公司给付段某学费及手续费损失四千二百欧元、银行电汇损失人民币二百元、保险损失费用人民币一千零四十五元、文印费用人民币一百一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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