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的纳费负担
与其它国家一样,在德国为了雇佣员工除了要支付劳务费用外还要为其缴纳法律规定的社会公共福利费。其中主要包括雇主缴纳的养老保险、事故保险、法定的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事故保险的费用(应缴纳的保险金)完全由雇主承担,而其余各项保险金用则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
工资辅助津贴
除此之外还要提到一系列工资率协议规定的以及企业自行协议规定的工资辅助津贴,最主要的首先是在许多经济部门都引入的额外的圣诞节奖金和休假津贴。在企业协议的基础上,不过更多的是在雇主单方承诺的基础上,许多企业还支付补充性的企业内部的老年津贴。
保险缴费界限
社会保险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是按其在工资中所占的百分比来缴纳的,更确切地说是按扣除税收之前的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来计算。这个百分比只占扣除税收之前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数额,也就是保险缴费界限。收入超越这一界限,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绝对数额将不会继续上升。
医疗保险
自2001年1月1日起老联邦州和新联邦州雇员须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纳费和保险义务界限为每月3375欧元。2003年法定的医疗保险平均纳费额占纳费义务者毛工资的13,5%,不过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种类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护理保险
自1996年6月1日起,须缴纳法定医疗保险费的人要缴纳占毛工资1,7%的法定护理保险。这也适用于私人护理保险。2003年的最高纳费为每月57,38欧元。如果就业地点所在的联邦州已经取消了在一个总是在工作日的节日,那么保险的费用由雇员和他的雇主各自负担一半。其他的情况下由雇员自己承担所有的护理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针对所有雇员的强制性保险。保险金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法定养老的纳费率自1999年起为每年工资总额的19,5%.自2003年起新联邦州的保险缴费界限为每年51000欧元,在其它的地区为61200欧元。
失业保险
2003年失业保险金占工作报酬的6,5%.保险缴费界限与养老保险相同。事故保险的费用由雇主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将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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