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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简化调整《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07-12-05 17: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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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4年开始,中国留学生申请赴美国留学的手续变得更简便了。中国驻美国使馆教育处近日发布通告,对现行的《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进行简化调整,具体事宜如下:
  一、 适当调整豁免申请的资格与条件
  在豁免申请者必须具备中国公民身份且申请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的前提条件下,调整申请者需“持J-1签证来美”的条件。对于在美有J-1记录(含持其他签证来美后通过合法途径转为J-1签证的)、申请豁免时持J-1签证在美停留已满一年且尚具有半年以上合法停留期限,并与原所在单位和部门结清经济、住房等相关事宜的均可以申请。
  二、进一步简化豁免申请的审批手续
  1、 简化《豁免申请表》的国内审批事项。
  (1)须报回国内审批的《豁免申请表》,只需国内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原则上不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单位公派或者通过我方其他途径获得出国资助的申请者,如果派出单位(或出资方)与原单位不一致的,除原单位审批外,还需由派出单位(或出资方)审批。
  (2)人事档案已经转到人才交流中心的自费留学人员的豁免申请,《豁免申请表》不再需要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只需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豁免的公函。
  (3)派出单位属民营或者外资企业且人事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的申请者,除按要求由原单位审批外,不再需要出具所在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公证件。
  2、由第三国转来的申请者,如在第一次出国留学时已经办理了JW-109表且留学经历保持连续的,不再需要出具留学第三国证明。
  3、国内大学毕业后无工作单位直接来美的申请者,原则上需提交申请人国内就读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豁免的公函。对于申请者出国前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能够出具本人毕业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以证明毕业时间与出国时间相连续的(不超过三个月),可无需提交上述文件。
  4、对于港澳地区的申请者,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并考虑到港澳地区在户籍制度及行政管理上的实际情况,申请时不需要出具单位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申请材料可用中、英文填写。
  三、鉴于美国国务院已将豁免手续费提高至230美元,我驻美各使领馆教育处(组)受理豁免的申请费调整为200美元。
  现行豁免申请费标准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递交申请材料日期以邮戳为准。
  现行办法中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中未涉及到的其他事项仍依照《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于2001年3月开始正式公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申请及审批程序,维护广大来美留学人员的切身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形势的发展,本着从实际出发、简化审批手续、方便留学人员的原则,中国驻美国使馆教育处作上述调整。
  
  特别链接
  豁免—《J-1签证豁免申请手续问答》
  
  一、美国政府对J-1签证持有人有何特别规定?
  答:J-1 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来美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的签证种类之一。他们一般系根据两国政府协议或双方校际(单位)交流协议互换的学生、学者或研究人员,资助来自双方(或一方)的政府或单位。申请签证时,须提交美方邀请单位签发的IAP-66表。根据美国政府有关规定,凡持J-1签证来美的上述人员,在美停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其间一般不得更换签证类型。期满后必须返回原所在国。上述人员如要再次申请进入美国,必须在原所在国居住满两年以上。申请J-1签证来美,即表明该签证申请人在美停留期满后,应当返回原所在国。这是J-1 签证与其他签证的重要区别。
  二、什么叫J-1签证的豁免?如何申请?
  答:根据美国政府规定,由于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过签证规定时间的留学人员,可向美国国务院提出申请,要求免除对其回国居住两年的限制。申请的一个途径是,由各国政府为豁免申请人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No-objection Statement),供申请人向美国务院办理豁免申请手续。详细规定可向美国国务院网站查询:www.travel.state.gov
  三、中国留学人员如何申请豁免?
  答:我国持J-1签证来美留学人员在通过上述途径申请豁免时,须得到我驻美使馆代表中国政府出具的“不持异议信”,即首先须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中国驻美大使馆及各总领馆代表中国政府受理和审批持J-1签证留学人员豁免的申请,具体审批事宜由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办理。驻美大使馆教育处负责向美国国务院签发对豁免申请人的“不持异议信”。
  四、申请豁免的条件是什么?
  答:豁免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1、申请人必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申请人来美时的身份应属留学人员,留学方式属于自费留学或单位公派(含单位出资或自费公派)。通过个人或单位联系到的美方资助视为自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不得申请。
  3、持J-1签证来美,申请豁免时持J-1签证在美停留已满一年且所持J-1签证仍然有效。申请人应为在中国境内申请并持J-1签证来美人员,或在第三国学习后申请并持J-1签证来美人员。持其他签证来美后到第三国转为J-1签证者不视为第三国转来人员。对J-1签证情况的认定以第一次申请到的J-1签证为准。
  4、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注册登记半年以上;
  5、必须与出国时国内原所在单位或部门结清一切经济、住房等关系。如有欠款,须一次性归还,并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
  申请人在开始申请时,一定要首先明确自己来美时的身份,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申请的基本资格和条件。
  五、曾经持J-1签证来美,后暂住加拿大的中国留学人员可否申请豁免?
  答:符合办法规定的资格与条件的暂住加拿大的留学人员可按该办法的规定直接向驻美大使馆教育处提出申请。
  六、持J-1签证来美后已经转为其他签证的人员可否申请豁免?
  答:持J-1签证来美后已经转为其他签证者,过去曾持J-1签证来美、后又持其他签证来美者,如其他条件符合办法的规定,所持签证仍然有效,可以申请豁免。
  七、豁免申请及审批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分以下步骤:
  申请:申领《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向美方申请编号→填写《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寄回国内审批→向所在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交申请材料。
  审批:各总领馆教育组审查 →送驻美使馆教育处审批→向美国国务院寄送“不持异议信”。
  八、如何申请领取《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
  答:申请人应根据我国驻美使(领)馆所管辖的领区划分向所在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管片的官员提出书面申请。各教育处(组)不接受跨区的申请。申请时须提交: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本人国内原所在单位、来美时间、留学性质等基本情况介绍及申请理由等;
  2、护照复印件,须提供个人资料页及签证页等;
  3、来美的第一份IAP-66表的复印件;
  4、3个回邮信封,请贴足邮票;
  5、申请费200美元,请交Money Order,收款人为各使(领)馆教育处(组)。
  使(领)馆教育处(组)初审同意后,向申请人发放申请表。申请表发出后,如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费不予退还。如因申请人个人原因造成申请表损坏或遗失,申请人需重新交费申领申请表。
  九、如何向美国国务院申请豁免编号(Case Number)?
  答:申请人可通过前面所列的美国国务院网站了解有关情况。申请人可向使(领)馆教育处(组)申请到申请表、确保自己符合申请的基本条件后再向美方申请编号。
  十、如何向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交材料?有何具体要求?
  答: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好《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的个人资料部分后,将《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寄回国内审批。国内单位审批后将申请表及有关文件径寄受理申请人申请的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的官员。同时,申请人将其他有关附件提交给上述人员。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如为手写,应字迹工整清晰。除美方提供的英文文件或必须用英文书写的内容外,有关材料一律使用中文。邮寄有关材料时,请在信封左侧用中文注明“豁免申请”字样。
  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准确、完备、清楚和真实,符合要求。填写申请表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包括家庭成员、住址等)。如申请表有空项,将退回补填。为了避免耽误审批时间,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所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或符合要求。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如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人补充必要的材料。查明如有虚假材料,将不予批准,并将不再受理。
  十一、哪类申请人的《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可不须送国内审批?哪类申请人的《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须送国内审批?
  答:出国前办理了《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即JW-109表)的申请人,其材料无须报国内审批。提交材料时,申请人需提供该表的原件(含JW-109表的申请表及审核表)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其余申请人的材料均须报国内审批。
  十二、向国内原单位寄送《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有何要求?
  答:申请人填写好有关个人的内容后,按要求寄回国内原派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寄送时,应附以下材料:1)本人申请;2)美方正式聘书或入学通知书;3)历年IAP-66表复印件;4)护照(新、旧)全本复印件;4)I-94卡复印件。同时,申请人应注意检查申请表上是否填写好受理申请的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的地址,以便国内单位寄送材料时使用。
  十三、《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上“原单位意见”栏需由什么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意见”栏需送哪一级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答:须将材料报回国内审批的申请人又分两种情况:1)只须由原单位审批而不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者;2)由原单位审批后还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者。
  在《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第五条第2款及第3款中所指的“原单位审批”是指原单位须按表中要求签字盖章,并出具公函。除办法中有特别规定的外,原单位为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应由司局级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并出具公函,如XX大学,XX医院或XX研究所等;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这些部、委主管留学的司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则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出国留学工作的部门,一般为教育厅。上级主管部门只需在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无须出具公函。
  十四、对原单位出具的公函有何要求?
  答:除该办法中特别规定的外,原单位出具的公函应为司局级单位的函,并加盖公章。公函应说明申请人派出的性质、与单位是否结清经济关系、住房关系及是否解决其他未了事宜的情况,并说明是否同意其豁免。公函主送单位为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为正式公函,提交时应为原件。
  申请人向国内寄送申请表时,应向原单位说明详细要求,以免因不符合要求而耽误时间。
  十五、审批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如何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答:豁免是关系到留学人员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大事。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尽快予以办理。但由于审批环节较多,工作量较大,通常符合要求的材料寄到各教育处(组)后,需要5个月左右的办理时间。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教育处(组)将及时通过受理申请的官员把有关情况通知申请人,请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各教育处(组)还将向国内有关单位核查申请人的材料,等候时间可能更长。
  驻美使馆教育处对申请材料审批同意后,通常在每月底向美国国务院寄送一批“不持异议信”。教育处只向美国国务院寄送“不持异议信”,不负责寄送其他任何材料。与此同时,教育处将把结果通知各教育组,由各组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十六、申请过程中,如何查询进展情况?
  答:为方便申请人了解审批进展情况,驻美使馆教育处每月将在本网址上公布所收到的由各领馆教育组邮寄来的申请材料情况(只说明收到材料,不表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同时公布所批准的同意豁免人员名单。通常在每月的月初公布上个月的有关情况。我们只公布领区及美方提供的CASE FILE No.,作为查询检索号码。
  申请人在办理手续、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方面如有问题,应向负责受理的教育处(组)及官员咨询。如需了解有关豁免申请的政策性问题,除向受理申请的官员咨询外,也可向驻美大使馆教育处咨询。咨询电话为:202-8850723,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但是,该电话不接受有关审批进展情况(如是否收到材料、是否已批准等情况)的查询。
  十七、申请期间,地址变更怎么办?
  答:在申请期间,如果地址、电话变更,应及时将情况写信通知各教育处(组)负责受理的官员,并同时通知美国国务院。
  十八、美方需多长的审批时间,如何向美方查询?
  答:根据美国国务院的规定,审批时间约需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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