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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降低留学风险

来源: 时间:2008-02-22 11:56:23
  
  近几年,留学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从1978年到2004年底,全国已有81万多人通过各种方式到世界100多个国家留学深造。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帮助我国公民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个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违背了诚信原则,利用各种手段来欺骗欺诈消费者。在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教育涉外监管处收到的投诉求助的案件中,由于中介采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文本而损害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占到了一定的比例。与此同时,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可见,对于出国留学的当事人来说,留学合同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这也就促使留学合同的示范文本应运而生。
  2003年,教育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调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的业务开展情况,了解留学当事人反映较多的不规范留学合同中的问题,听取部分省、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对使用规范留学合同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十个多月的反复研究和实践,在此基础上由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目的不言而喻,就是为了规范自费留学中介机构的活动,减少和避免因使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而引发出各种矛盾和纠纷,达到依法保护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合法权益的目的。
  《示范文本》共有8款29条,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及费用、受托人义务与委托人的义务、违约责任等。其特点是:一是本着保护当事人双方而不仅仅是一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到有利于当事人公平签约,依法完成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二是针对不规范留学合同存在的缺少公平的、必要的保护留学当事人利益内容的情况,以及暗藏的事先难发现、事后难说清的陷阱和“霸王”条款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经济利益的问题,《示范文本》在相关条款里都较为清楚地予以明示。
  目前仅仅有部分的留学中介采用合同《示范文本》,而大多数的留学中介并没有采用,教育部只能是推广《示范文本》的使用,并没有强制各个中介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所以在留学当事人委托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所委托的机构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当地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更要搞清楚所申请的国外学校的资质、教育水平和质量等情况。
  对于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当事人来说,在签约前应当注意:留学学校资质、所学专业和教学质量保证等这些最基本但却是最重要的情况;外方录取时是否有外语考试成绩要求,获得留学录取通知书的时间限定;所交纳各种经费的用途以及是否合理;交付款的方式;受托人指定的汇款帐户是不是留学学校的帐户;要及时索取有效发票、收据;如发生违约,退款的数额、时间限定等是否合理,有无易产生误解、发生歧义的地方。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教育涉外监管处的工作人员提醒办理自费出国的留学生,在与留学中介签定留学合同之前,要先研读一下教育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示范文本》,用《示范文本》的各项条款内容来对照要与中介机构签定的留学合同,这样可以发现合同中是否存在不规范或不平等的地方,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众多的投诉案件中,关于留学合同的投诉的案件不在少数,我们在对待留学合同要更加的小心谨慎。
  
  案例一
  预备出国留学的学生与某留学服务中心签定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中的项甲方(某留学服务中心)责任的第2条写到:协助乙方(学生)选择并确定国别、学校和专业。代办入学申请,获取学校录取通知书。但是,此中介机构为学生确定的学校,办理的录取通知书仅是一所大学办的“语言培训班”,不是真正的大学,更没有什么“选定专业”。在学生的追问下,中介机构解释说“语言班结束后就可直接选择专业进入大学学习”。但实际上国外的语言培训起点很高,留学服务中心对外谎称学生有500学时的语言基础。在学习班结束后,经过考试,学生当然无法达到大学语言标准,只好回国。损失的不仅仅是,还耽误了学生的宝贵时间。
  上述案件的主要问题在于其条款描述模糊,不够明确。确定国别,到底是哪个国家;选择学校和专业,究竟是哪个学校,哪个专业;直接读学位还是先读语言预科?种种的模糊概念和表述,是留学中介常用的文字游戏和手段。
  教育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示范文本》中条就明确标明了拟留学的国家,留学类别属于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院校的外文名称,中文名称。院校要以外文名称为准,曾经出现过院校名称中外文翻译有出入而导致纠纷的。第四条第3款标明受托人(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即将留学的学生)介绍留学层次(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情况。
  所以在签定合同的时候要尽量要求留学中介机构把可以确定的项目进行明确,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案例二
  李同学本意前往澳洲悉尼大学深造,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承诺,以李同学的条件,获得悉尼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是没有问题的。李同学按其要求交齐各种费用,同时咨询公司还要求李同学再补充申请阿德雷德大学,声称该学校申请无需花费任何费用,再申请一个也无妨。但李同学只收到了阿德雷德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李同学要求咨询公司退还申请所交费用,但公司称一切按合同办事,不予退还。
  类似的案件现在已不鲜见。许多中介因为有的学校不容易申请,而推荐要留学的学生再申请一所对于中介机构来说比较容易申请的学校,而实际上中介往往只能为留学生申请到较容易申请的学校。对于这样的情况,《示范文本》上只罗列一所申请学校的名称,把要申请的学校固定,这样不容易引起理解上的错误和不必要的纠纷。
  查看了许多的留学中介的留学合同,发现其中有许多合同都没有违约责任,也没有规定办理签证和拿到申请录取通知书的期限。这样的合同并不规范,或者说不够严谨,很容易在这几个方面上出现问题,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有不少纠纷就是因此而产生的。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相关条款,中介机构不积极履行办理签证和申请学校的义务,导致时间的延误,错过当事人的入学时间。
  《示范文本》在第五条第4款、第六条第2款、第十六条中,都明确的规定了申请到录取通知书的期限、办理签证的期限以及违约责任。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与中介机构签定合同之前,先把《示范文本》研究一下,可以对照着《示范文本》来研读要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合同,这样可以把风险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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